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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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博星电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缙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浙江易特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厂房租赁协议》、《租赁补充协议》于2018年8月29日解除; 二、被告***、浙江博星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腾空原告浙江易特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坐落缙云县的第二幢厂房及食堂并返还给原告; 三、被告***自2018年8月29日起至实际腾空日止,按每月20000元向原告浙江易特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厂房占有使用费。 四、驳回原告浙江易特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00元,减半收取计2350元,由原告浙江易特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650元,由被告***负担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1-31 |
发布日期 | 2019-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