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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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清偿借款61631.8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21年5月20日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合同》的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复利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自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未付的利息为基数,均在合同约定利率的基础上上浮50%计算,罚息、复利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逾期罚息不得计收复利}。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支付律师费3000元。 三、驳回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6元,由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负担50元,由被告***负担696元;财产保全费69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6-17 |
发布日期 | 2021-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