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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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6750元,支付利息22934.91元[(6750元×1.5%÷30天×599天,2018年12月29日至2020年8月19日)+(6750元×15.4%÷365天×355天,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8月10日)+(20000元×2%÷30天×1268天,2017年2月28日至2020年8月19日)+(20000元×15.4%÷365天×355天,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8月10日)],合计49684.91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3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6元,由原告***负担5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521元,由被告***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8-10 |
发布日期 | 2021-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