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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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借款30000元及逾期利息(2018年8月7日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30000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15.40%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并以年利率15.40%为限);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借款8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20年12月18日起以8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6000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7元,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负担6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4-7 |
发布日期 | 2021-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