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闸北德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塘宸(上海)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擎尧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擎尧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闸北德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18,800元; 二、被告上海擎尧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闸北德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8月16日的利息181,524.24元; 三、被告上海擎尧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闸北德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自2020年8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4,918,8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逾期利息; 四、被告上海擎尧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闸北德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80,000元; 五、被告上海擎尧实业有限公司届期未履行上述第一、二、三、四项付款义务的,原告上海闸北德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与被告塘宸(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协议,以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宝安公路XXX号XXX室、XXX室、XXX室、XXX室的房产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物所有权人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擎尧实业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六、被告塘宸(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擎尧实业有限公司前述第一、二、三、四项应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塘宸(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擎尧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原告上海闸北德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230元,由原告上海闸北德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168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48,0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1-09-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