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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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长春经开融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长春经开融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72334.88元及相应的利息(期内利息年利率10.2%,逾期利息上浮50%);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向原告长春经开融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原告长春经开融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上述债权对被告***所有的长春绿园区青石路9号民生家园22栋,建筑面积70.18平方米,房权证长房权字第201509130xxx号,丘地号XXXx(50x)的房产在其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04元、保全费743.35元(原告已垫付)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6-22 |
发布日期 | 2021-09-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