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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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损失:①医疗费31790.02元;②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20天=2000元;③营养费30元/天×(20+60)天=2400元;④护理费30482元/年/365天×(20+90)天×1人=9186.35;⑤交通费400元(酌定,含***);⑥误工费36690元/年/365天×(20+180)天=20104.10元;⑦残疾赔偿金51152元;⑧精神抚慰金5000元;⑨被扶养人生活费17154元/年/2×0.1×5年(王应超)+17154元/年/2×0.1×5年(曾保云)=8577元;⑩车及车载货物损失:23239元;原告***产生的损失:①医疗费1991.04元;②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3天=300元;③营养费30元/天×(3+30)天=990元;④护理费30482元/年/365天×3天×1人=9186.35;⑤误工费36690元/年/365天×(3+30)天=3317.17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合计赔偿二原告计款为118922.97元;超出交强险部分按照事故认定的责任比例二原告无责,被告***承担全部责任,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在其承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10万元限额内承担赔偿二原告:50710.06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合计赔偿二原告计款:169633.0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二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共计6841元,由被告***负担68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9-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