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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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南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湖南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编号为38007-2020-00001225的借款合同;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南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本金200,000元,利息11,486.85元,本息合计211,486.85元(利息暂计算到2021年3月30日,2021年3月31日以后利息另行计算)元; 三、被告***对前项借款本息偿还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72元,减半收取223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7-28 |
发布日期 | 2021-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