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20-04-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萧县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
周口市通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济宁博骏物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豫1625民初5652号

原告:济宁博骏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姬广辉,职务:经理。

地址:济宁市鱼台县经济开发区北环路中段路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7MA3CCEK041。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雅,系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绍光,系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

负责人:姚勇,职务:总经理。

地址:周口市中州路6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全合,系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宁博骏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济宁博骏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彩涂板费用180125元;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地毯费用312764元;3、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车辆施救费12600元;4、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8日,被告张志永驾驶“豫P×××××”重型半挂牵引车“皖LH626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顺S210线自北向南行驶至郸城县虎××乡中原石化加油站门口,撞往前方公路西侧肖道义停放的“鲁H×××××”重型半挂牵引车“鲁HVI1J7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尾部,两车相撞后起火燃烧,造成张志永受伤,豫P×××××重型半挂牵引车“皖LH626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乘车人楚桂红死亡,公路路面损坏,两车及车内物品、货物、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根据郸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张志永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肖道义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楚桂红无责任,郸城县公路局无责任。“鲁H×××××”重型半挂牵引车“鲁HVIJ7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所有人为济宁博骏物流有限公司,“豫P×××××”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为周口市通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岁“皖LH626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所有人为萧县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豫P×××××"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保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为100万元,并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事故发生后,原告就车内物品损失及施救费,多次被告协商调解,均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辩称,同意调解。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之前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济宁博骏物流有限公司彩涂板费、地毯费、施救费等共计300000元,事故中烧毁的物品残值归原告所有;

二、从此两清,互不纠缠。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428元,由原告济宁博骏物流有限公司承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新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蒙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4-01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