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南铭宗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纠纷
法院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湖南省金鸿利新材料有限公司、仇鹏、苏为仁、骆鹏、何雄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炼投资于湖南省金鸿利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股金及利息545600元,利息以上述款项为基准自2021年2月12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即日利率计算至该款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365元,诉讼保全费3303元及保全保险费1669元,反诉诉讼费2155元,合计16492元,由被告共同承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视为自动撤回上诉。

裁判日期 2021-7-8
发布日期 2021-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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