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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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宁夏大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泰支行 东营市盈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山东大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大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泰支行借款本金4994337.17元、利息37873.72元(截至2021年1月10日)及罚息(以4994337.17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1%计算)、复利(以37873.72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1%计算); 二、被告东营市盈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宁夏大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大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025元,减半收取计23512.5元,由被告山东大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东营市盈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宁夏大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1-6-24 |
| 发布日期 | 2021-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