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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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青岛海湾实业有限公司 青岛海湾水泥有限公司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齐齐发大市场房地产有限公司 |
| 类型 | 协助执行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齐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21)鲁1425执保479号 xx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申请人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齐河美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21)鲁1425民初972号民事裁定书,现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一、查封被申请人齐河美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 二、查封被申请人齐河美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 三、查封期间不得出租、转让、办理抵押、变更、过户手续,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日 |
| 裁判日期 | 2021-3-10 |
| 发布日期 | 2021-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