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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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20)鲁0283民初8431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二、变更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20)鲁0283民初843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4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45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为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920元,由***、***、***负担2870元,由***负担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上诉人***、***负担25元,由被上诉人***负担50元。各方应按照上述负担方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对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6-11 |
发布日期 | 2021-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