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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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豫华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河南海轮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2876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3元(已减半收取)、鉴定费2690元,共计3263元,由原告***负担267元,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负担29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0 |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