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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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龙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浙1181执967号 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方一江: 申请执行人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方一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衢仲网字第1031号裁决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方一江归还申请执行人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169.15元,并支付利息、平台服务费、贷后服务费、罚息、逾期违约金及实现债权支出的仲裁服务费90元、仲裁案件受理费32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已受偿5001.06元,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并同意结案。据此,衢州仲裁委员会(2020)衢仲网字第1031号裁决所确定的金钱给付标的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
| 裁判日期 | 2021-8-12 |
| 发布日期 | 2021-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