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413516.98元,扣除被告***先行支付的25000元(该款由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直接支付给被告***),尚应赔偿388516.98元;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281218.49元;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赔偿原告***、***鉴定费损失662.25元;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赔偿原告***、***鉴定费损失331.13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170元,原告***、***负担3292元,被告***、***负担6585元,被告***负担32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1-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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