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广州市嘉业昊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广州市嘉业昊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于2020年5月31日解除; 二、被告广州市嘉业昊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返还租赁保证金22100元及水电预存金11050元; 三、原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被告广州市嘉业昊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从2020年2月1日至8月13日期间的使用费、管理费(两项费用每月合计3391.5元); 四、原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被告广州市嘉业昊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从2020年8月14日至10月30日期间的使用费(每月按3315元计算); 五、驳回被告广州市嘉业昊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4元,由被告广州市嘉业昊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1379元,由原告***负担301元,被告广州市嘉业昊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7-20 |
发布日期 | 2021-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