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旭川化学(昆山)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清算责任纠纷 |
法院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赔偿原告旭川化学(昆山)有限公司在(2018)浙0281民初13932号判决中确定由宁波文翔劳防用品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的货款259051.8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86元,减半收取2593元,由被告***、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7-1 |
发布日期 | 2021-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