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华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金玉堂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9)豫0402民初16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二、林州市汇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所欠工程款150000元及违约金(自2018年11月5日之日起以1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为止);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9)豫0402民初16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一、平顶山市金玉堂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所欠工程款1472823.5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1000元,由平顶山市金玉堂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6859元,***负担10841元,林州市汇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719元,由平顶山市金玉堂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5719元,***负担4000元;技术咨询费2000元,由平顶山市金玉堂置业有限公司和***各负担1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3-29
发布日期 202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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