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华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金玉堂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9)豫0402民初16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二、林州市汇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所欠工程款150000元及违约金(自2018年11月5日之日起以1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为止);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9)豫0402民初16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一、平顶山市金玉堂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所欠工程款1472823.5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1000元,由平顶山市金玉堂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6859元,***负担10841元,林州市汇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719元,由平顶山市金玉堂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5719元,***负担4000元;技术咨询费2000元,由平顶山市金玉堂置业有限公司和***各负担1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3-29 |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