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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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通亮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通亮实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608,750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通亮实业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4,608,75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三、驳回原告上海通亮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某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7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3,6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3-30 |
发布日期 | 2021-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