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支行
中原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鲁山县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
鲁山县中盛工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9)豫0402民初252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项,即“一、鲁山县中盛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偿还贷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189841.76元,共计2189841.76元(上述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3月8日,以后的利息仍按照双方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二、***、***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鲁山县中盛工贸有限公司追偿;三、鲁山县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200万元的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欠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鲁山县中盛工贸有限公司追偿;四、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对鲁山县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所质押的20万元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撤销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9)豫0402民初252号民事判决第五项;

三、中原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鲁山县中盛工贸有限公司所欠的贷款本息在40%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再担保责任,在另外60%的范围内承担一般保证再担保责任。

四、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431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9319元,由鲁山中盛工贸有限公司、***、***、鲁山县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中原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带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096.84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负担2458.14元,由中原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638.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3-12
发布日期 202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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