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仙游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陈洪泳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游明忠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以该款为基数从自2016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黄益新对陈洪泳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11元,减半收取计3105.5元,由陈洪泳、黄益新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2-2 |
发布日期 | 2021-09-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