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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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谊鸿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安庆市青禾粮油有限责任公司 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安庆市金玉缘食品有限公司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兴路支行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庆市青禾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95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自2016年1月30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安庆市金玉缘食品有限公司、安徽谊鸿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庆市青禾粮油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最高债权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庆市金玉缘食品有限公司、安徽谊鸿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庆市青禾粮油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643元,申请费5000元,合计37643元,由被告安庆市青禾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金玉缘食品有限公司、安徽谊鸿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25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