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平市蓝烁包装有限公司 吉林省恒和维康药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吉0302执保450号 申请人:四平市蓝烁包装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吉林省恒和维康药业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四平市蓝烁包装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恒和维康药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未查到被申请人有财产可供保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该案按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方式结案。 |
| 裁判日期 | 2021-8-30 |
| 发布日期 | 2021-09-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