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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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以50000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2019年4月24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逾期利息,并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继续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2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63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563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诉讼费563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4-9 |
发布日期 | 2021-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