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银川市双宝农林牧种养殖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8)宁0105民初2214号民事判决书;

二、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银川市双宝农林牧种养殖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李某1货款202983.69元、逾期付款利息20569元,共计223552.6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案件受理费4692元,再审申请人李某1负担39元,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银川市双宝农林牧种养殖业有限公司负担4653元,再审案件受理费4693元,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李某1负担40元,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银川市双宝农林牧种养殖业有限公司负担46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2
发布日期 202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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