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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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晋0802执15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男。被执行人:***,女。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晋0802民初12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3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运城市盐湖区新区盐湖大街以北周西路以东河东街以南水岸华庭幢号21单元2房号1302房屋。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并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一、解除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 二、解除被执行人***、***名下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7-2 |
发布日期 | 2021-09-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