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2020)苏1203民初1713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

二、变更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2020)苏1203民初171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希俊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天正公司支付货款180438.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所欠货款180438.8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算)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4820元,保全费1696元,合计6516元,由天正公司负担1267元,希俊公司、***、***负担5249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5640元,由反诉原告希俊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820元,由希俊公司、***、***负担3883元,天正公司负担93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8-25
发布日期 2021-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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