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0104民初3622号案由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立案时间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审理程序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是否缺席否是否公开公开当事人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北门街西七座709号。被告: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营业场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515号东照大厦16层01房。负责人:张力群。委托代理人:刘子杰,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赖永明,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按保险合同约定向原告赔付轻症疾病保险金7万元人民币,豁免自原告轻症疾病确诊之日后余下各期保费;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缴的第二期保险费5350元人民币;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答辩意见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理由是原告的理赔申请不符合涉案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条件。

本院查明事实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百年康盛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号8440101000171598)约定,合同生效日期2019年10月18日,基本保额200000元,保险期间终身,年缴保险费5350元,交费期间20年。2020年2月5日,原告因“左下肢浮肿2天”到清远市中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早期妊娠-孕8周。当天医院发出《病危、病重通知》。2020年2月6日,原告转至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住院治疗至2月13日。期间于2020年2月7日行“下腔静脉造影术+左髂静脉造影术+左下肢静脉造影术+下腔静脉滤器植入术+置管溶栓术”,于2020年2月11日行“下腔静脉造影术+左髂静脉造影术+左下肢静脉造影术+机械吸栓术+球囊扩张术”。2020年2月12日医院对原告病情的最后诊断为:1、左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2、左下肢静脉炎和血栓性静脉炎,3、孕8+周早孕。原告于2020年3月19日向被告提出理赔申请(赔案号8060000001806508)。被告于2020年3月20日向原告发出《不予立案通知书》,于2020年9月23日向原告发出《理赔决定通知书》、《理赔结果通知书》,以“本次申请不符合《百年康盛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条件”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裁判理由原告依据《百年康盛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第10.1.26条“腔静脉过滤器植入术”向被告提出理赔申请,但根据《百年康盛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第10.1.26条“腔静脉过滤器植入术”的释义:“腔静脉过滤器植入术指经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证明有反复肺栓塞发作及抗凝治疗无效而必须接受手术植入腔静脉过滤器”。现原告经诊断患左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左下肢静脉炎和血栓性静脉炎等,虽然原告于住院治疗期间接受了“下腔静脉滤器植入术”,但其并非因“反复肺栓塞发作及抗凝治疗无效而必须接受手术植入腔静脉过滤器”,因此,其理赔申请不符合《百年康盛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条件,本院对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裁判主文及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842元由原告负担(已付)。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的项目及相关交费规定,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组织及裁判时间

裁判日期 2021-4-6
发布日期 2021-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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