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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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含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合计140978.95元,核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垫付的10000元、被告***先行给付的9000元及被告***自愿承担的2856.33元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还应赔偿原告***121978.95元,应返还被告***6143.6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60元,减半收取168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负担1344元,由原告***负担336元。 以上款项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要求履行的,应当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