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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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安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2559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鉴定费1200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37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承担150元,被告***承担50元。 以上款项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当事人一方未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义务,另一方要求履行的,应当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