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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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蚌埠朝阳玻璃机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皖03民特4号 申请人:蚌埠朝阳玻璃机械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家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永明,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雪松,安徽径侨(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申请人蚌埠朝阳玻璃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蚌埠市淮上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蚌淮劳人仲裁[2019]39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蚌埠朝阳玻璃机械有限公司申请称,撤销蚌埠市淮上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蚌淮劳人仲裁[2019]39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蚌埠市淮上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蚌埠朝阳玻璃机械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时,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导致认定事实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该裁决书符合“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和“违反法定程序”的申请撤销条件,故提出撤销申请。 ***辩称,蚌埠市淮上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蚌淮劳人仲裁[2019]39号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对仲裁裁决结果没有意见。 经审查,***因与蚌埠朝阳玻璃机械有限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向蚌埠市淮上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蚌埠朝阳玻璃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该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2月5日作出蚌淮劳人仲裁[2019]3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蚌埠朝阳玻璃机械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7500元(3000元/月×2.5个月);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蚌埠朝阳玻璃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收到仲裁裁决书,后于2019年12月24日向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9)皖0311民初43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起诉人蚌埠朝阳玻璃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后蚌埠朝阳玻璃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上述仲裁裁决。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蚌埠朝阳玻璃机械有限公司与***的劳动合同于2019年6月15日解除; 二、蚌埠朝阳玻璃机械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000元; 三、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相互之间不得再主张其他权利; 四、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蚌埠朝阳玻璃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庞 玲 审 判 员 陈二伟 人民陪审员 陈嫚玲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沈吉梅 书记员徐翔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