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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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泰宁县隆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福建省泰宁鑫隆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泰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泰宁县隆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1368924.48元。 二、泰宁县隆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利息(其中自2015年12月24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2017年9月28日止以200万元为基数、2017年9月29日起至2017年12月26日以1610300元为基数、2017年12月27日至2021年3月30日止以1598924.48元为基数、2021年3月3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以1368924.48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福建省泰宁鑫隆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福建省泰宁鑫隆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泰宁县隆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2756元,减半收取计1137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6378元,由泰宁县隆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福建省泰宁鑫隆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鉴定费37500元,由泰宁县隆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5-17 |
| 发布日期 | 2021-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