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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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湘潭市睿谦商贸有限公司 福建省旭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湘0304民初1905号 原告:湘潭市睿谦商贸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袁正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丹丹,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旭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鲍有川。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湘潭市睿谦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旭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湘潭市睿谦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了对李员春的起诉。 湘潭市睿谦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福建省旭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丢失赔偿款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租赁费(其中暂计算至2021年5月12日应付租赁费1523191.94元);2、判令福建省旭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装卸费27611.64元、运输费46800元、维修保养费23761.7元、租赁物丢失赔偿款677312.5元;3、判令福建省旭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按日千分之三的标准共同承担自2019年12月31日至租赁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湘潭市睿谦商贸有限公司自愿主张至2021年5月12日止的违约金为750000元);4、判令福建省旭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律师费等一切办案费用。事实与理由:福建省旭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为湖南株洲锦湘悦项目承建单位,其将该项目外架劳务工程分包给李员春,李员春即向湘潭市睿谦商贸有限公司租用钢管、扣件、项托等建筑器材供株洲市锦湘悦项目使用。湘潭市睿谦商贸有限公司与李员春于2019年10月25日签订了《建筑器材租赁合同》,合同对器材类型、租金、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装卸和输运费用均由李员春承担等作出了明确约定,同时福建省旭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此合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合同签订后,湘潭市睿谦商贸有限公司共向锦湘悦项目交付钢架管183306.6米、扣件109943套、顶托6247个、轮扣103973.4米、套筒4139个、卸料平台6个,每一张发货单均有李员春签字确认,双方合同已得到实际履行。对于上述器材租赁费,李员春仅支付173000元,剩余租金一直拖欠不付。租赁过程中,因项目烂尾,中建七局于2020年12月1日继续承建该项目,中建七局与湘潭市睿谦商贸有限公司达成协议转承租器材,经核算后确定李员春有钢架管22370.5米、扣件26993套、顶托167个、轮扣9764米、套筒1801个没有归还。根据合同约定,湘潭市睿谦商贸有限公司有权请求李员春归还剩余租赁物,无法归还的,则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赔偿,同时赔偿之前应按租赁标准计算租金。李员春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租赁费、装车费、运输费、维修保养费等相关费用,且遗失湘潭市睿谦商贸有限公司部分租赁器材,严重违反合同约定,鉴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现湘潭市睿谦商贸有限公司仅主张违约金750000元。综上所述,李员春已严重违约,福建省旭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依约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湘潭市睿谦商贸有限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一致同意,由福建省旭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湘潭市睿谦商贸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即由福建省旭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剩余租金及租赁物丢失赔偿款、违约金等共计1480000元,附加吴冬林槽钢租金及运费50000元,合计1530000元,具体付款方式如下:福建省旭峰劳务公司于2021年7月31日支付800000元,余款730000元于2021年8月31日前付清; 二、湘潭市睿谦商贸有限公司保证其确认的租金数额以及为此提供的由李员春出具的证据《交接单》全部客观真实,签名处“李员春”全部由李员春本人书写; 三、湘潭市睿谦商贸有限公司在收到福建省旭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的800000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法院申请解除对福建省旭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并将《建筑器材租赁合同》、《交接单》等材料原件交给福建省旭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如湘潭市睿谦商贸有限公司未依约向福建省旭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交付上述材料原件,福建省旭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有权拒绝支付余款730000元; 四、若福建省旭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协议第一条之约定按时、足额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湘潭市睿谦商贸有限公司有权以153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向福建省旭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请求从2019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五、福建省旭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有权就基于本协议向湘潭市睿谦商贸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范围内,向本案合同其他相对方行使追偿权,湘潭市睿谦商贸有限公司同意无条件配合协助福建省旭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行使追偿权; 六、湘潭市睿谦商贸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31180元,减半收取计155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590元,湘潭市睿谦商贸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1-7-12 |
| 发布日期 | 2021-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