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黄石市益民投资有限公司 武汉天舜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鄂东桩基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宋汉生、武汉天舜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7068499.53元; 二、被告宋汉生、武汉天舜建设有限公司在支付上述工程款的同时,向原告***支付从2018年11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欠付工程款的利息; 三、被告黄石市益民投资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承担清偿责任 四、驳回武汉天舜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用5606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1068元,由被告武汉天舜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反诉诉讼费用18911元,由原告***负担2911元,由被告武汉天舜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6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1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