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黄石市益民投资有限公司
武汉天舜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鄂东桩基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宋汉生、武汉天舜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7068499.53元;

二、被告宋汉生、武汉天舜建设有限公司在支付上述工程款的同时,向原告***支付从2018年11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欠付工程款的利息;

三、被告黄石市益民投资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承担清偿责任

四、驳回武汉天舜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用5606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1068元,由被告武汉天舜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反诉诉讼费用18911元,由原告***负担2911元,由被告武汉天舜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6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11
发布日期 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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