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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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弘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 三明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化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三明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弘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支付工程款3,171,000元; 二、三明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支付福建省弘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逾期付款利息571,049.37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3月24日止),并继续支付自2021年3月25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2021年5月11日)止,按同期货款市场报价1年期利率3.85%计算的利息; 三、三明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支付福建省弘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先行支付的律师费69,000元; 四、驳回福建省弘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320元,减半收取计18,660元,由福建省弘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负担25元,三明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8,6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5-11 |
| 发布日期 | 2021-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