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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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支公司 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57605.7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