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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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渑池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39.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39.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6日起至2019年10月26日按月利率9‰计算,自2019年10月27日起按月利率13.5‰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已支付的利息40.01元应予扣除); 二、被告***、***、***、***对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96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当事人申请或审判庭的移送予以强制执行。当事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二年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则视为放弃权利。 |
裁判日期 | 2021-7-28 |
发布日期 | 2021-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