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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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通畅置业有限公司 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渑池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通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4841287.37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4841287.37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6日起至2021年6月4日止按月利率8.7‰、自2021年6月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3.5‰计付,被告河南通畅置业有限公司已支付的利息2878297.37元应予扣除); 二、原告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河南通畅置业有限公司豫(2021)义马市不动产证明第0000032号不动产登记证书中载明的义马市观澜国际3、5号楼部分房产(共16套)房产、豫(2020)义马市不动产证明第0000270号不动产登记证书中载明的义马市观澜国际3、5、6号楼部分房产(共57套)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及土地等抵押物在15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中就原告在行使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优先受偿权后仍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通畅置业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四、驳回原告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0848元,由被告河南通畅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当事人申请或审判庭的移送予以强制执行。当事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二年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则视为放弃权利。 |
裁判日期 | 2021-7-30 |
发布日期 | 2021-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