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锦龙港物资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河北天钦星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车辆损失16366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61元,由原告***负担211元,被告河北天钦星物流有限公司、河北锦龙港物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1 |
| 发布日期 | 2021-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