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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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临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共同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代偿贷款本息96975.23元及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4月24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2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