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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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承德禹通商贸有限公司 承德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承德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世纪信用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承德禹通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承德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6700000.00元及利息(含罚息)(2018年6月30日起至2019年7月28日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2019年7月29日以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上浮50%计算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承德禹通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承德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律师费106421.52元;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原告承德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所有的位于承德市双桥区桥东飞机场世纪城三期3#楼105、205铺(产权证号:承房权证双桥区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承双国用(2016)第00001号)、承德市双桥区桥东飞机场世纪城二期16#楼113、213铺(产权证号:承房权证双桥区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承双国用(2016)第00002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28.00元(减半收取)、诉前保全费5000.00元,共计38028.00元,由六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