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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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鼎盛鑫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疏勒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8月2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案涉房屋位于疏勒县八盘水磨住宅水区14号2单元3层302室)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的所有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8-20 |
发布日期 | 2021-09-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