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上海宝原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宝原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45,317.5元; 二、被告上海宝原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截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142,013.3元及以845,317.5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上海宝原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律师费75,12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135元,由原告***负担773元,四被告共同负担14,362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6-28 |
发布日期 | 2021-09-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