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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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侯马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本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本诉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费用合计12117.33元,届时如未支付,则由本诉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本诉被告***应赔偿费用12117.33元承担代付责任; 二、本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外单独支付本诉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在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费用1071.59元; 三、就本诉原告***的上述判项中应得赔偿款,本诉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按上述判项数额支付到本诉原告***指定的账户; 四、驳回本诉原告***的其他本诉请求; 五、反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反诉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费用7552.50元,届时如未支付,则由反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侯马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反诉被告***应赔偿费用7552.50元承担代付责任; 六、就反诉原告***的上述判项中应得赔偿款,反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侯马营销服务部按上述判项数额支付到反诉原告***指定的账户; 七、驳回反诉原告***除后续治疗费以外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为190元(本诉原告***已交给法院),由本诉原告***负担82元,本诉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共同负担99元(支付到本诉原告***指定的账户),本诉被告***单独负担9元(支付到本诉原告***指定的账户); 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为30元(反诉原告***已交给法院),由反诉原告***负担8元,反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侯马营销服务部共同负担22元(支付到反诉原告***指定的账户)。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