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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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山县泰和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行 柳林县东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柳林县东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及至2015年12月6日利息和罚息137219.18元;2015年12月7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和罚息支付利息及罚息到实际归还之日止; 二、被告方山县泰和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柳林县东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如未能按第一条规定时间归还原告上述借款时,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行对被告***、***抵押的房权证2012D字第XXXX号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898元,由被告柳林县东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07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