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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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中品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昂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昂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偿款168,5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某原告上海昂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偿利息3,159.16元; 三、被告天水中品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某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33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计1,866.50元,由被告***及被告天水中品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9-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