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青冈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医疗费用18000元,扣除已垫付10000元,还应给付8000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其它损失24444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其它损失7079.184元,扣除已垫付4500元,还应给付2579.184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5元,由***负担508元,由***负担2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5-12 |
| 发布日期 | 2021-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