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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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79,533.51元; 二、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64,180.15元; 三、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被告***10,000元,退还被告***1000元; 三、被告***代原告***申请的社会道路救助基金50,00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市中心支公司负责偿还;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2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9,223元,被告***承担7,000元,被告***承担7,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6-10 |
发布日期 | 2021-09-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