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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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诸城市华通物流有限公司 嘉峪关大友嘉顺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法院 |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诸城市华通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嘉峪关嘉顺公司物流有限公司费用2000元; 二、驳回嘉峪关大友嘉顺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3元,由诸城市华通公司有限公司负担50元,嘉峪关嘉顺公司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0 |
发布日期 | 2021-09-07 |